Article 51

In force

房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他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及时查处危害房屋安全违法行为的;

(二)未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对危险房屋及时治理的;

(三)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隐患不及时处理造成重大事故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

Local Regulations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