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城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承担:

(一)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

(二)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的;

(三)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并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的;

(四)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对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进行改动的;

(五)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Local Regulations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