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房屋安全责任人对住宅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前,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事先向物业服务企业告知,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事先向住宅房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告知。

物业服务企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有关注意事项书面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以及个体装饰装修从业者;对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禁止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经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报告房屋所在地房产主管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