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建设单位在房屋建筑工程交付使用或者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应当向房屋受让人、物业服务企业、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移交房屋质量保证书、房屋使用说明书和物业管理所需的工程技术资料等有关资料,书面告知房屋的基本情况、建设指标、设计合理使用年限、装饰装修限制、使用与维护保养要求、保修范围和期限等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