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土林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拆除,并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