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土林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或者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第七项规定的,处50元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八项至第十二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情节轻微的,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履行,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