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开发利用元谋土林,应当经土林管理机构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取得开发利用经营权。
开发利用元谋土林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元谋土林保护总体规划、开发利用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
(二)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具体开发利用规划、方案和其他必要的审批文件;
(三)有保护管理方案和与开发利用活动相适应的资质、资金、组织机构、经营管理人员;
(四)与开发利用范围内的土地、林地、林木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协商的内容和结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Local Regulations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