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在美舍河保护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畜禽养殖场、屠宰厂(场);
(二)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
(三)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四)在美舍河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五)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六)违法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七)破坏河道护岸、沿河栏杆、栈道、园林绿化设施等公共设施;
(八)炸鱼、毒鱼、电鱼以及在禁止区域内垂钓、围网鱼虾等水生动物;
(九)猎捕、惊吓鸟类,捡拾鸟蛋,毁巢,干扰鸟类觅食、繁殖;
(十)擅自砍伐、移植树木,偷盗、践踏或者损毁树木花草;
(十一)擅自采摘椰子、芒果等园林景观树木的果实;
(十二)其他破坏美舍河河道、生态环境以及相关设施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