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2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罚款:
(一)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以树承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践踏绿地,损伤树木花草,在绿地内堆放杂物、焚烧物品、排放污水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绿地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采挖树木的,处采挖树木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