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Amended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自治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擅自烧荒、垦荒,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5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损毁古树名木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依法赔偿损失;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责令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损毁古树名木处理。

(三)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四)违反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下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五项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Local Regulations ·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