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6

Amended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工业涂装企业和涉及喷涂作业的机动车维修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用低毒、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二)石化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按照要求对生产设备进行检测与修复,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或者未对生产装置系统的停运、倒空、清洗等环节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的。

(三)有机化工、制药、电子设备制造、包装印刷、家具制造等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或者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未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污染周边环境,而未安装或者采取其他措施的。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