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省辖市、县(市、区)依法成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相关工作。

见义勇为基金会筹集和使用的见义勇为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依法接受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和捐赠捐助人的监督,每年向社会公布收入、支出情况。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见义勇为基金会、见义勇为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捐赠或者捐助。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