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有关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按照规定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的;

(二)不按照规定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的;

(三)不对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检查、监控、风险评估的;

(四)不履行维护和管理应急避难场所的职责的;

(五)不依法组建应急救援队伍的;

(六)不遵守应急储备物资有关规定的;

(七)不按照规定发布突发事件信息的;

(八)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