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未落实矿山企业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落实石材建材加工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