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除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施工工地的车行道路应当进行硬化,并采取洒水、喷洒抑尘剂等措施;
(二) 建筑施工脚手架外侧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密目防尘安全网或者防尘布,拆除时应当采取洒水、喷雾等防尘措施;
(三)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场地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四)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施工单位应采取完全覆盖防尘网或者防尘布等措施;
(五)土方作业阶段,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洒水、覆盖等抑尘措施,达到作业区扬尘不扩散到界外,施工现场非作业区目测无扬尘的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