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提供住宿、娱乐、沐浴、美容美发服务的营业性公共场所的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经营者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其许可证。

Local Regulations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