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交通事业经费纳入财政保障体系,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从公共事业、市政公用设施、土地出让等收费和收益中安排适当资金,设立公共交通发展专项资金,保障公共交通设施建设和车辆的购置、更新。

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拥有量应达到每万人十标台以上。

Local Regulations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