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的期限为五年。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前六个月,公共交通经营企业可以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延续经营期限;公共交通经营企业运营服务状况达到特许经营要求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其经营期限届满前三个月按规定重新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本条例实施前,已经许可但未到期的道路客运班线可以继续运营至期满;期满后,原道路客运班线经营企业,实行公交化改造;公交化改造的企业许可条件参照交通运输部《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规则》执行,其车辆可以在公路上行驶。

Local Regulations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