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市、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林业、水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公共交通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乡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编制公共交通规划应当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注重征求公共交通经营企业的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