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应当年满16周岁;

(二)按照规定安装号牌和随车携带行驶证;

(三)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服从交通警察指挥或者交通协管人员引导;

(四)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五)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靠车行道右侧行驶;

(六)行驶受阻不能正常行驶时,在可以通行和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可临时借用相邻的车道行驶,待行车道正常后应当立即返回规定行驶的车道;

(七)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可以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儿童;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