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Amended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研究审查,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主任会议认为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研究审查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接受询问。
Local Regulations · 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5,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