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Repealed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听取和审议本级政府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可以对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整改情况进行专题询问。
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市和区人大财经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应当组织开展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跟踪调研,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跟踪调研报告。
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应当与审计工作报告揭示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相对应。市、区人大常委会在审议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时,有关被审计单位和政府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并回答询问。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