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Repealed

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对预算支出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市、区政府应当将上一年开展的预算支出绩效评价情况,书面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市和区人大财经委、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以及乡、镇人大主席团可以组织本级人大代表、邀请专家,共同参与、跟踪本级政府、部门、单位的预算支出事前、事中、事后绩效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