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市社会信用管理部门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必要的原则,组织编制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

列入目录的失信信息包括下列事项:

(一)欠缴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社会保险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侵害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

(四)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但违法行为轻微或者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除外;

(五)被监管部门处以市场禁入或者行业禁入的;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事项。

法律、法规对违法事项纳入目录已作出规定的,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事项不得纳入。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