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可以依法记录自身业务活动中产生的社会信用信息,或者根据管理和服务需要依法记录其会员、入驻经营者等的社会信用信息。

鼓励信息主体以声明、自主申报、社会承诺等形式,向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提供自身社会信用信息,并保证社会信用信息的合法、真实、完整。

采集市场信用信息,应当按照真实、客观、必要的原则依法进行,涉及征信业务的,还应当遵守征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