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Amended

符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业主入住情况在二十日内报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同时报送下列资料:

(一)业主名册;

(二)物业管理区域证明;

(三)房屋及建筑面积清册;

(四)规划总平面图;

(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备案证明;

(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资料;

(七)成立业主大会必需的其他资料。

十人以上的业主联名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请求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在十日内报告业主入住情况。符合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报送资料。

建设单位已经注销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报告业主入住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Local Regulations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