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电力设施与农作物、林木相互妨碍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电力设施,可能损害农作物或者林木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与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协商并达成补偿协议,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其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需要砍伐、迁移林木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手续;

(二)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法种植或者自然生长的林木,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告知林木产权人或者管理人依法及时排除障碍,林木产权人、管理人应当及时排除,拒不排除的,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可以按照规定采取修剪、砍伐或者其他措施处理,并不予补偿。

Local Regulations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