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发生自然灾害、安全事故等紧急情况,进行抢修、抢险作业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单位应当在抢修、抢险的同时通知电力企业,并及时告知受影响群众;电力企业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派员到现场实施安全指导。

遇到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严重妨碍电力设施抢修的情形,有关部门及电力企业应当及时制止。必要时电力企业可以采取中止供电等措施,确保及时抢修损坏的电力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