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幼儿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降低其评估等级;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办园,处三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其主管单位给予处分:

(一)园舍、设施设备和玩教具等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安全、卫生和环保标准,损害儿童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儿童安全的;

(二)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和卫生标准的食品、饮用水的;

(三)未履行安全保护义务,导致发生儿童人身安全事故的。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