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学前教育经费应当纳入县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已拨付的各级教育经费用于学前教育的比例,应当与本地区学前教育基本公共服务的需要相适应。

财政支出的学前教育经费主要用于支持普惠性幼儿园和农村、边远、贫困以及民族地区学前教育发展,资助生活困难家庭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入园。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