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各类商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和本市对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对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按照规定予以标注并进行回收。对其中可以利用的,由生产企业负责利用;因技术或者经济条件不适合利用的,由生产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

鼓励采用以旧换新、网购送货回收包装物、押金返还等方式回收再生资源。

Local Regulations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0,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