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㈠按照生活垃圾收集量、分类方法、作业时间等,配备收集设备以及符合要求的人员;
㈡按时分类收集生活垃圾至规定场所,不得混装混运、随意倾倒、丢弃、遗撒、堆放;
㈢收集车辆保持密闭、完好和整洁;
㈣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㈤建立管理台帐,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并向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机构报告;
㈥国家、省和本市有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其他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0,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