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有关责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罚:

(一)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盲、聋哑、弱智儿童、少年的;

(二)既不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

(三)租借残疾人证件虚假安排残疾人就业的;

(四)损毁、违法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的。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