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就近、便利原则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院校应当招收符合录取条件的残疾考生。

民办特殊教育学校或者机构接受义务教育阶段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