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主席团审议决定不列入大会议程而交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的代表议案,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闭会后半年内审议、研究完毕。

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报告,应当提请常委会审议;工作机构研究代表议案的情况,应当向议案审查委员会报告,由议案审查委员会提请常委会审议。

议案审查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审议结果报告,应当包括议案名称、基本内容、审议经过和审议结果(即列入或者不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委会议程的意见)等内容。

常委会审议通过的议案审查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的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举行的会议上印发全体代表。

常委会主任会议对议案审查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审议结果报告认为不成熟的,可以决定由议案审查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再作审议,或者终止审议。

Local Regulations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4,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