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Amended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农村消防工作职责:

(一)成立农村消防安全委员会,明确农村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和人员,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农村消防安全突出问题;

(二)落实乡(镇)、村寨消防规划,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消防条件;

(三)建立多户联防、区域联防工作机制,组织群众开展消防安全群防群治工作;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五)组织排查火灾隐患,并督促整改;

(六)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制定村寨防火安全公约,指导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安全活动;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实行网格化管理,建立专职或者志愿消防队,配置相应的消防装备和器材;

(八)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灭火演练;

(九)组织参与火灾扑救,协助火灾事故处理以及善后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