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Amended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合理设置环境噪声监测网络,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交通要道、商业区、大型建筑工程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组织开展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和声环境质量报告。

环境噪声监测点位的设置和数据采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环境噪声的技术规范。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