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6

Amended

小餐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合理选址,距离污水池、垃圾场(站)、动物养殖场等污染源二十五米以上;

(二)具有与经营品种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面积,操作间各食品处理功能区应当在室内,与就餐场所具有明显区分或者隔断,各功能分区布局合理,环境干净整洁;

(三)具有与加工经营食品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工具、容器,有相应的清洗、消毒、保洁、排水、防蝇、防尘、防鼠以及收集餐厨废弃物的设施;

(四)建立相应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