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9
Amended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未悬挂核准证书或者登记证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摊贩未佩戴信息登记公示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涂改、出借、出租、伪造核准证书、登记证书、信息登记公示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核准证书、注销登记证书或者信息登记公示卡。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