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8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造成村道路面损坏、污染等影响村道安全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规定,非法设卡、收费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