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或者实施方案,明确工作机构和专门人员,保障工作经费,并将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信息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社会信用信息归集、披露、应用及其管理工作。
征信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好金融信用信息和征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