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信用主体有权知晓自身信用信息的采集、使用等情况,以及本人信用报告载明的信息来源和变动理由。

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不得将个人信用信息采集与其他服务捆绑,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信用主体同意。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