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Amended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的审议、审查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的重要审议、审查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反馈。
法制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议,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必要时,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负责人到会说明情况。
法制委员会与其他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之间对地方性法规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