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Amended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认真组织实施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未能按时提请审议的,提案人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并说明情况。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提出调整意见,报主任会议审定。

Local Regulations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