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Amended

犬龄满三个月的,养犬人应当将饲养的犬只送至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动物诊疗机构或者其他指定机构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取得犬只免疫证明并植入犬只电子身份标识。

免疫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养犬人应当送犬只再次进行免疫。

犬只狂犬病等疫病免疫的具体办法,由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