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预防腐败、监察、审计部门发现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提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预防腐败建议、监察建议和审计建议:

(一)存在腐败隐患的;

(二)从已经发生的腐败问题中发现需要完善制度、改进管理,防止腐败行为再次发生的;

(三)根据工作职责,需要多个部门综合防治腐败的;

(四)其他需要提出建议的情形。

被建议单位应当自收到建议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提出建议的机关或者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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