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任职应当遵守下列限制规定:

(一)受到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二)因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三)受到降职或者以上等次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相当于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四)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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