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Chapter 3 预防措施/Section 2 国家工作人员预防措施Article 30In force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任职应当遵守下列限制规定:(一)受到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二)因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三)受到降职或者以上等次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相当于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四)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9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