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Repealed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各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各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组织。监誓人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各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担任。领誓人由各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或者院长委托的副院长担任。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
宣誓仪式委托两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组织。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各地区人民检察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各地区人民检察分院组织。监誓人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各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担任。领誓人由各地区人民检察分院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担任。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人民检察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委托两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组织。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