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Repealed审计机关对与本级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运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经费收支结余和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二)各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事业性收入、生产经营收入等的财务收支情况;
(三)预算外资金的财务收支情况;
(四)国有资产使用和管理情况;
(五)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对被审计单位的下属单位和财政性资金使用单位进行延伸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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