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Amended渔港监督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设施,有权禁止其离港或者责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
(二)处于不适航或者不适拖状态的;
(三)发生交通事故,手续未清的;
(四)未向渔港监督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交付应承担的费用,也未提供担保的;
(五)渔港监督机关认为有妨碍或者可能妨碍海上交通安全情况的。
被责令禁止离港、停止作业的船舶、设施,未经原作出决定的渔港监督机关批准,不得离港或者继续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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